(有感于一些用户的法律意识淡薄,特此复制黏贴以下。)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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