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夜之城》连载再开,希望法制咖作者不要侵我的权,否则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一)关于涉案查良镛作品中应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界定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基本原则,涉案查良镛作品中的哪些元素属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涉案查良镛作品中所塑造的由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特征等元素所构成的作为整体的“人物”以及相关故事情节均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1.关于“人物”。人物、故事情节和场景构成小说的三要素。其中,人物是核心,故事情节是骨架,场景是依托。塑造人物是一部小说最核心的任务,也是小说独创性最重要的体现。任何一部小说的成功,无不有赖于成功塑造了一个或多个人物。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人物”并非仅指单纯的人物名称,而是由人物名称、人物特征、人物关系等综合构建起来的整体人物形象。读者在读完一部优秀的小说之后,脑海中印象最深的通常并非其讲述的故事,而是其塑造的人物。对于一部优秀的小说作品,其中的经典人物事实上已经成为整部作品的浓缩,读者只要看到人物名称,即可以在脑海中自动补充其细节,使人物丰满、鲜活起来,与其他作品中的人物相区别。由此,该人物本身即构成对作品最简约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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